如何执行管制刑罚如何执行管制刑罚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依赖群众来监视执行的一种刑罚方法。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栖身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 判处管制的罪犯仍旧留在原工作单位或栖身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公安机关也可以委托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栖身地的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捍卫部分协助执行。 在执行管制时,执行机关应当向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的有关群众,公布该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管制的期间是非,对犯罪分子的要求等。 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必需遵遵法律,法规,听从群众监视,积极参加集体劳动和出产;向执行机关讲演自己的流动情况;迁居或者外出必需讲演并经由执行机关的批准。 执行时间到期的,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公布解除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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