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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

 

     概念本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立案尺度根据刑法第259条的划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应当立案。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春秋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均能构本钱罪。

    至于行为人原来有无配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人民解放军是人民 的柱石,担负着捍卫社会主义建设,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务。

    对于他们的婚姻关系,必需给予特殊的保护。

    只有这样,才能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保护军人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不包括改行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人由暂察,以及在军事部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职员。

    对军婚所保护的范围,按照刑法的划定仅限于配偶,而不包括婚约关系。

    由于根据我国婚姻法的划定,婚姻关系的确立以结婚登记为尺度,定亲并不是结婚的必要条件前提,也不是建立婚姻家庭的必经阶段,婚约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现役军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现役军人的妻子。

    至于配偶是否为现役军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指与现役军人入行了结婚登记从而缔结了婚姻关系的人。

    其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着某种婚约关系的"未婚夫”及"未婚妻”。

    与现役军人登记了结婚即属其配偶,至于是否同居或糊口在一起,则在所不论。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

    即行为人必需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

    假如是确实不知道,因为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本罪处理。

    但是对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所谓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然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糊口在一起的行为。

    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

    其既不同于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糊口的事实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自愿发生性行为没有共同糊口的男女双方的通奸行为。

    与现役军人的妻子形成事实婚姻属于与之结婚的范畴,构本钱罪。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从立法本意上讲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所谓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糊口而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

    定罪尺度罪与非罪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留意掌握以下几点:一,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破坏军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这是破坏军婚罪最本质的特征。

    所以,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来区分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是否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者结婚。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是破坏军婚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只有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否则,就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通奸骗现役军人妻子的行为,虽也破坏军人婚姻,但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权),违反了妇女的意愿,符合刑法第236条所定 罪的要件,应依 罪定罪量刑。

    三,是否故意。

    破坏军婚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即只有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能构成此罪。

    假如不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可以构成重婚罪;若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妻子而与之同居则不构成犯罪。

    四,情节是否严峻。

    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情节一般,军人本人又不愿声张追究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但必需制止其违法行为。

    对于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情节严峻,造成军人家庭破裂或其他后果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保障军人家庭糊口的幸福与安定,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能定罪处罚。

    但是,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也可以按重婚罪论处。

    此罪与彼罪本罪与重婚罪的界限。

    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但其仍有着以下本质区别:(1)行为方式不绝相同。

    本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而后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

    (2)主观熟悉内容不同。

    本罪不熟悉到对方必需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需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而后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熟悉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3)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

    本罪同居或结婚指向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而后罪的对象是指向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结婚的人,又包括未结婚的人。

    而本罪的对象必需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了婚的人。

    (4)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本罪所侵害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而后者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轨制。

    (5)对方构成犯罪的性质不同。

    本罪的对方即现役军人的配偶,除非行为人亦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不是本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后罪的对方,构成犯罪则与行为人的犯罪属于统一种质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

    实践中,客观上固然存在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事实,但毕竟怎样定罪,则要结合主体,主观熟悉内容当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本罪论处:(1)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但不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以本罪论处。

    假如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属他人的配偶,与之结婚的,可构成重婚罪。

    假如根本不知道其属有配偶的人,则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之同居或结婚,行为人构本钱罪,现役军人配偶假如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情况详细定罪:①行为人假如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双方都明知,构成犯罪,都构本钱罪。

    逐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本钱罪。

    不明知的一方要么构成重婚罪,要么不构成犯罪。

    假如都不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应根据情况定重婚罪或无罪。

    ②行为人假如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应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3)行为人假如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行为人可构成重婚罪,但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假如构成犯罪,则应视详细情况定罪:①行为人为非现役军人的配偶,与行为人相对的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应构成重婚罪;②行为人属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假如明知行为人是现役军进的配偶,则构本钱罪;假如不明知,则应视其明知的程度以重婚罪或无罪论处。

    至于行为人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对方本身是不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认定本罪的枢纽要素。

    假如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但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即行为人都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应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量刑尺度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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