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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案例

非法拘禁案例

 

     [案情]被告人船某,男,24岁,某县派出所民警。

    被告人船某了解到与自己妻子婚前有过两性关系的某锻造厂工人洪某有赌博行为时,在未受任何领导指派的情况下,于1998年3月15日下战书4时许,将洪传唤到自己房间里对洪有否有赌博行为入行讯问,在洪矢口否认的情况下,船将洪的双手反镑在床脚上,对洪拳打脚踢,并用电警棍触击洪的身体,洪忍受不住,大声鸣喊,船便用数张厕所内粘有粪便的手纸赌洪的嘴。

    在堵嘴时,洪提出要解大便,船将洪的裤子,鞋全部脱光,拿过一个脚盆让洪大解,洪感到不适提出不便。

    船见状恼羞成怒,又用电警棍触洪的 ,并问洪" 了几个妇女”,洪立即否认。

    下战书7时,船将洪从自己房间拖到办公室,将其双手反锗在长椅上,令洪光着下身跪在地上继续讯问,并对洪拳打脚踢,电警棍打头,洪被打的遍体鳞伤,最后,洪被迫承认曾介入过两次赌博,被罚款200元后,在深夜12时方让归家。

    
[题目]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为什么?[法条]刑法第238条第247条[分析]刑法第247条划定,司法工作职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构成刑讯逼供罪。

    刑法第238条划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

    两罪区别的枢纽在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利用职权所入行的一种职务流动,仍是滥用职权所实施的一种个人行为,而不在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逼取口供的主观故意,是否实施了肉刑逼供的客观行为。

    结合本案详细情况我们可以望出,船某固然身为人民警察,但其对所谓有赌博行为的嫌疑人洪某的审查既没有接受任何指派,又没有把握其赌博的证据,而是出于对被害人与其妻子婚前曾有过两性关系的仇恨心理,为泄私愤,而溢用职权对被害人洪某入行报复的个人行为。

    这一点,从被告人船某逼问洪某" 过几个妇女”的问话中和将自己的宿舍作为刑讯地点足以印证,尤为严峻的是,在对被害人用戒具拘禁期间,还采用大便手纸堵嘴的卑劣手段,对洪某入行欺侮摧残。

    因此,被告人崔某的行为,完全是假借司法权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对他人人身权利入行侵害的非法拘禁行为。

    故按照我国刑法的划定,以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船某定罪科刑是比较相宜的。

    [结论]船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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