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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院分别拥有对契丹和汉人刑事审判的终审权

二院分别拥有对契丹和汉人刑事审判的终审权

 

分设北、南二院分别拥有对契丹和汉人刑事审判的终审权。其后,至辽圣宗时,又仿效唐宋朝的制度,设大理寺、尚书刑部、御史台,以及登闻鼓院等,并逐步取消了契丹与汉人在诉讼管辖上的差异。

在地方上,辽国基本上也是实行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的做法,在行政长官之下,设有专门负责司法审判事务的属官。同时,还注意对地方司法的监督地方有冤狱滞狱,则派遣分决诸道滞狱使、按察诸道刑狱使、采访使等分道巡察。

金国的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金国在建立初期,在法律上基本是沿袭了女真族的习惯法,以所谓“祖宗旧俗法度”为治国之本。在先后征服的原辽、宋地区,则基本上是按照当地原有的契丹法律或者宋朝法律。随着金国政权的逐步稳固,在法律制度上,也开始了继承汉族法律文化,并吸收女真固有法律的立法活动。金熙宗皇统年间(1141-1149),以女真习惯法为基础,“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制定了《皇统制》,这是金国第一部成文法律。

自《皇统制》颁行之后,金国又先后颁布了《续降制书》《军前权宜条例》等,造成了多种法令并行的局面,“或同罪异罚,或轻重不论,或共条重出,或虚文赘意,吏不知适从,夤缘舞法”。为此,于金世宗大定十七年(1177)设立了专门机构,由大理卿移刺负责,召集精通法律的人士共同参与,以《皇统制》和《续降制书》《军前权宜条例》等为基础进行修订。基本原则是:凡是《皇统制》及《续降制书》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唐宋律的律文予以补充;《皇统制》、《续降制书》及律文都没有规定的,以及疑而不能决的,取旨定夺;《军前权宜条例》中可以作为常行制度的,也予以保留。共定为1190条法律,编为12卷,并于大定二十二年(1182)正式颁布,史称《大定重修条制》。经过这次法律修订,全国的法律基本上实现了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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