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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府州设病囚院专门治疗病囚宋代还有一项承监人负责料理

各府州设病囚院专门治疗病囚宋代还有一项承监人负责料理

 

各府州设病囚院专门治疗病囚。宋代还有一项承监人负责料理病囚的制度,凡属允许出狱治病的病囚,如果既无亲属,亦无他人作保,则由承监人负责安顿医疗。如病囚脱逃或发生其他意外情况,承监人自然要负责任。宋代还规定允许给病囚调理饮食。为加强对病囚的管理,宋还采取措施,由诸州颁发印历,各监狱狱官将囚犯病状,负责医治的官吏、医人姓名及治疗结果详细填写,交本州长官签押,每年一换历,以备检查。

囚犯的饮食。关于囚犯羁押期间的饮食,宋规定,凡有家属者,由家属负责供给;无家属或家贫困不堪者,官府负责供给。官给囚粮,每人每日二升。二升米的定量,是当时宋代社会的标准口粮。全国各大小监狱每年所支囚粮汇集起来,为数不小。为加强管理,宁宗嘉定八年(1215)又令各路提刑司设囚粮历两本,颁给所属州军,每月按时填写支领口粮的囚犯姓名,连同禁历“月申提刑司,以备参考”

狱官责任及狱政监督

狱官责任及狱政监督制是加强监狱管理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宋法,凡监狱官吏违反监狱制度,或者因玩忽职守发生责任事故者,将受刑事处罚。宋规定监狱不得无故羁押平民百姓。监狱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拷打、虐待囚犯。孝宗淳熙元年(1174)朝廷颁布“州县官连坐法”,各州县监狱囚犯因管理不善,死亡人数过多,其知州、通判、推判官、县官、狱官等大小官员“悉坐其罪,不以去官赦原”。

宋代狱政监督主要有如下几项制度

第一,回避制。宋承唐制,法官有回避条例。随着宋代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回避制日趋严密。监狱看守与囚犯有亲戚关系的,当向长官自陈回避。这种回避制可以防止监狱管理人员徇情庇护囚犯,泄漏狱情,有利于监狱管理及案件的正确审判。

第二,定期申报狱情。太宗太平兴国六年(981)朝廷采纳了江南转运副使张齐贤的建议,规定诸县每隔五日向州申报监狱羁押和释放囚犯情况,州每月(后改为每旬)向刑部申报狱情,刑部进行审查。

第三,长官定期虑囚。犯人禁于狱中,如监狱管理不善,狱官拖延不审极易发病死亡。为减少囚犯病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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