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9913335255

当代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上)

当代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上)

 

一、中国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去监狱的路上

在中国做生意,企业家仿似身处“地雷阵”,一不小心就可能锒铛入狱,有人曾形象的比喻:企业家总裁办公室与监狱只有一墙之隔,这句话或许有些夸张,但正如《中国最特殊的弱势群体——商人》一文中所说,中国的商人仍面临许多弱势,包括守法两难。



《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后,刑法罪名在到468个,这其中可能涉及企业家的罪名有多少呢?至少有80个,在《刑法》分则共十章内,大部分章节中都能找到相关的罪名,刑法涉及企业家的80个常用罪名,总有一款适合你,一切皆有可能。所以,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陷入刑事诉讼的泥潭,无法自拔。

     不要以为看守所离你有多远,其实仅有一墙之隔,看守所的大门一向进去容易出来难,不论你有罪还是无罪,一旦被刑事拘留,出来也得扒层皮。在我办理过的刑事案件中,不论是最终判无罪的,还是免于刑事处罚或者是判处缓刑的,辩护律师在外面使尽浑身解数,委托人在里面饱受煎熬,度日如年。每次去会见时看到那种在押人员种期盼的眼神,都让我久久难忘。

下面,我例举几个罪名,大家看看是不是企业家想不犯罪都难。

(一)、在公司成立可能涉及的罪名

1、虚报注册资本罪 2、虚假出资罪3、抽逃出资罪

这三个罪名的核心问题都是与设立公司时股东出资有关,区别在那呢?虚假出资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虚假注册资本罪欺骗的是登记主管部门,而虚假出资罪欺骗的是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两个罪的主体也不完全相同。

跟虚假出资罪相关,在公司成立后,如果你是公司发起人或股东,除非是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正常退股,不能把入股的资金、房子、技术专利等转走,否则就涉嫌将注册资金抽逃。

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假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还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立案条件: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30万以上并占应缴出资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300万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然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以上并占应缴出资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以上的。

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呢: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立案标准: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以上并占应缴出资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万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以上并占应缴出资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0万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以上的。

    《公司法》修改后,关于公司设立方面有那些变化呢?《公司法》没有修改之前,公司登记采取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2014年3月1日以后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首次出资比例不低于20%,货币出资比例不低于30%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通过以上法律的修改我们发现,认缴制设立的公司不用再担心犯以上罪名的问题了,但是不是就没有风险了呢,不是,风险同样存在。如果股东认缴的资本没有足额缴纳,要向已经交缴纳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的债权人,在未缴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由刑事责任转化成民事责任。但是法律规定实缴资本的公司,还会面临这三个罪名的风险。

虚假出资代表案例:顾雏军案

顾雏军是格林柯尔系的创始人,旗下控制科龙电器等五家上市公司,善玩各种左手倒右手的资本游戏。2005年1月登上了第二届“胡润资本控制50强”的榜首。2005年9月顾雏军正式被捕,2006年,“科龙事件”一号人物顾雏军被广东省佛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据悉,顾雏军涉嫌虚假出资、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等金额都非常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职务侵占超过10万元已经算数额巨大,而顾雏军涉嫌职务侵占7000多万元,远远超出此标准。此外,顾雏军虚假出资额达10多亿元,挪用上市公司资金为50多亿元。最终,顾雏军获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因表现良好而提前获释。

  抽逃出资代表案例:“裕兴不动产”案

2013年8月26日,原裕兴不动产老总张裕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出资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被依法判刑。检察院起诉称,2009年至2011年10月,张裕兴利用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伙同郑瑛、程瑛等人,以浙江裕兴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熟人介绍等方式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以支付8%到18%不等的年息为诱饵,向26名个人吸收存款。至案发时,还有1612万元没有归还。2010年5月,张裕兴为提高公司资信,决定对天策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从原1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到5000万元人民币,把从他人处借来的4000万元,存入天策担保公司在银行的验资账户。验资完毕后,又把这些钱从验资账户上抽逃,归还借款。

  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张裕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又如我的一个顾问单位,是一个集团公司,搞工程的,注册资金1个亿,实际并没有一个亿的资产,只是在注册时找中介机构验资,验完就抽走,后为在集中整治企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运动”时警察找上了门,最后罚了100万,把事情摆平,没有受到刑事追究,已经是万幸了。

(二)、在企业融资中常涉及的罪名

1、集资诈骗,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贷款诈骗,4、骗取贷款

1、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什么是数额较大,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10万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以上,即构成犯罪。构成犯罪就有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无期。

典型案例吴英集资诈骗案。

吴英集资诈骗案,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20055月至2007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从林卫平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浙江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高院重新审判。

2012521日,浙江高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可判十年。立案标准个人20万,单位100万。

    如果你经营一家特许加盟店,对会员许诺以高额回报筹集资金,就可能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代表案例:万里大造林案

    20041月,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在内蒙古通辽市注册,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联合小品作者何庆魁和笑星高秀敏夫妇,号称5年时间投入100亿元,在长江以北14个省份造林1500万亩。公司在内蒙古以每亩每年2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承包(租赁)土地种植幼苗,或直接以较低的价格购买林地,再以每亩林地266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买受人。

截至20078月,万里大造林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公开向购买人承诺林地8年后每亩林木蓄积量达到12立方米,10年达到15立方米等高回报零风险的手段,总计向社会销售林地45万多亩,非法吸纳公众资金13亿元。案件在包头中院开庭审理,公司董事长陈相贵、总经理刘艳英等10名高管获刑

 还有我办理过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4年上海元赫投资有限公司在呼和浩特成立分公司,招聘人员,吸纳投资,并许以高额回报,并且以辽宁盘锦元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担保。对外宣传以有机农业、海产品加工、冷链物流等产业有多么好的前景,多么高的回报,吸纳投资人,共吸纳了40名投资人,金额达280万元。案发后在呼和浩特特分公司的三名高管,同时也是受害者,他们每个人也都投资了10——30万元不等,最后分别获刑一年六个月不等,但都是缓刑。

这里有个什么问题呢?如果没有人追究,这一行为就可能是民间借贷,如果有人追究,就有可能靠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去,因为借款对象的“特定”与“不特定”难以界定,造成了此类犯罪与民间借贷行为界线模糊。但是只要是公安机关立案,并且抓了人,就很难摆脱牢狱之灾。

    3、贷款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量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代表案例:毛玉萍案

2003年,香港上市公司上海商贸女主席毛玉萍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查一案,轰动港沪。毛与曾有“上海首富”之称的周正毅关系密切,且涉及串谋诈骗及非法贷款的金额估计超过20亿元,牵连人物亦非同小可。2006年4月,法官判处毛玉萍12项罪名成立,判其入狱32个月,一半跟她上一宗案的刑期同期执行。毛玉萍后来承认诈骗银行信用状贷款4900万元。

4、骗取贷款

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呢?

西华县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于晓浩
执业证号:14116202110307632
联系电话:19913335255
电子邮箱:
QQ/微信:19913335255
联系地址: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安康大道中段法院对面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