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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划定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划定解读

 

       为了防止减刑,假释领域的司法腐败,有效晋升司法公信力,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划定》(以下简称《划定》)。

     该《划定》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减刑,假释裁定书将通过网络向社会宣布  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划定》(以下简称《划定》),明确划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宣布。

       《划定》第19条划定: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宣布。

     ”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门,通过互联网宣布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然的重要内容。

     该划定入一步增加了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使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视。

       减刑,假释案件明确庭审介入职员,场所和程序  明确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介入职员,场所和程序等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划定》第7条至第13条明确划定了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详细要求。

     在庭审介入职员范围上,《划定》第7条除明确要求必需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外,还划定可以根据需要通知证实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职员等其他职员参加庭审。

     《划定》第8条根据减刑,假释案件本身的特点,对开庭审理的场所入行了划定,即“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入行。

     有前提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入行”。

     第10,11,12条设计了符合减刑,假释案件自身特点的运行步骤,不再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几个阶段,并明确了合议庭成员及各庭审参加人的提问,举证,质证等权利。

     此外,第13条对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提出了要求。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全面考量犯罪详细情节,再犯罪危险性等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减刑,假释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审理内容天然也不相同。

     针对这一题目,《划定》第5条第一款划定: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详细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情况。

     第二款就如何考察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性题目入行划定,除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综合考虑罪犯的春秋,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糊口来源以及监管前提等,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假释案件时予以全面考量。

     第三款特别针对假立功题目专门划定: 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

     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需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听取来自监狱,罪犯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最大程度地实现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划定》第6条划定,对6类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距离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划定的;  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容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治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6,人民法院以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针对目前减刑,假释案件书面审理时实质审查不够的题目,《划定》第14条,第15条专门对书面审理入行划定: 一是划定合议庭职员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前提入行调查核实或者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二是夸大书面审理的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减刑,假释裁判文书形式和内容得到规范  《划定》第16条,第17条从减刑,假释案件处理形式及裁定书内容上作出入一步规范。

     第16条改变了以去不同意减刑,假释时可以用“决定”处置或者将案件退归的做法,划定对不予减刑,假释的,应以裁定的形式作出,以体现人民法院文书的严厉性。

     第17条明确了减刑,假释裁定书的详细内容,并夸大“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以体现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可以包括人民陪审员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先容说,刑法第79条和第82条划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但未划定合议庭如何组成。

     《划定》第4条划定: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讯员或者由审讯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入行。

     ”从而明确了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引进人民陪审员轨制,有利于人民陪审员代表社会公家更深进地了解和介入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拓宽了公家的介入渠道,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更加公然和透明。

       减刑,假释案件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第25条确立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轨制,但该条所确立的公示轨制存在以下几个题目:   一是公示的范围主要为罪犯服法场所,与执行机关报请前的公示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公示作用有限;  二是该条未明确公示的详细时间,实践中有的法院在立案之后,合议庭评议之前予以公示,有的法院则在作出裁定后公示;  三是未划定公示的详细期限,导致各地做法不够一致。

       针对上述题目,此次出台《划定》第3条划定: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

     同时,《划定》还明确了“公示期限为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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