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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如何“简易”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如何“简易”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合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朴的审讯程序。

    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合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是:第一,只合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第二,简易程序只合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第三,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需是事实清晰,情节简朴,犯罪稍微的刑事案件。

    第四,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第五,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合用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划定,对于下列案件,可以合用简易程序,由审讯员一人独任审讯: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合用简易程序的。

    2003年3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合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对此作了更详细的划定。

      1,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合用简易程序审理:①事实清晰,证据充分;②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③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治理或者单处罚金。

      2,按照管辖的划定,该类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权力回属人民检察院。

    故法律划定,合用简易程序要以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者建议为必要前提。

    人民检察院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合用简易程序。

    所谓同意,是指人民检察院起诉时未提出合用简易程序的建议,而人民法院审查后以为可以合用简易程序,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而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法院的建议。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根据《刑法》的有关划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欺侮,诽谤案,但是严峻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案;侵占案。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实的稍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包括:故意伤害(轻伤)案;非法侵进住宅案;侵犯通讯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出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4,5章划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应当留意:以上三类案件中,第一类属于稍微的公诉案件,第二,三类属于自诉案件。

    无论公诉案件仍是自诉案件,合用简易程序时,都必需具备"事实清晰,证据充分”这一前提,案情应当相对简朴,社会危害性较小,无须入行专门的侦查工作。

    假如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不应当合用简易程序。

     (四)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合用简易程序。

      三,刑事诉讼简易审讯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作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由审讯员一人独任审讯。

    不是合用简易程序审讯的刑事案件一律或者必需合用独任审讯。

    但对于尽大多数合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应当由审讯员一人独任审讯。

      (二)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划定,合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入行陈述和辩护。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讯职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三)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1,简易程序简化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划定,合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划定的限制。

    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3,根据《关于合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划定,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4,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讯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

      (四)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可变更为普通程序。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划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不宜合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变更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即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

      应当留意: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假如发现不宜合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可以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

    但是一经确定为合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换为合用简易程序。

    原因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法律设置的相对完善的合法程序,具有排他性。

      2,根据《刑诉解释》第229条的划定,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合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①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②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③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④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⑤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合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3,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按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归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

    对于自诉案件,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实的稍微刑事案件,按照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审理,并且由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时,原起诉仍旧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提起诉讼。

    只要人民法院将合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讯的决定通知自诉人即可。

      四,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决定合用和审讯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决定合用程序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于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晰,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检察长决定,合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1,人民检察院建议合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合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交移送人民法院。

    ①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合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合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投递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②人民法院以为依法不应当合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归人民检察院。

      2,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合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可以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

    ①人民法院以为案件需要合用简易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0日内答复是否同意。

    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合用简易程序审理。

    ②人民法院决定合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合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投递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3,自诉案件,应当审查是否有明确的被告人,是否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是否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实的稍微刑事案件。

    凡审查符合前提的,决定合用简易程序。

      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介入人。

    通知可以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实在卷。

      (二)简易程序的审讯程序 1,合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监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检察院以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2,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独任审讯员公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 ,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公布案由,独任审讯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办署理人,鉴定人和翻译职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3,独任审讯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划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入行辩护。

    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4,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投递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5,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入行陈述,并自行辩护。

    自诉人应当出示主要证据。

    被告人有证据出示的,审讯员应当准许。

    经审讯员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办署理人入行辩论。

    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将普通程序中的很多程序予以简化,惟独被告人最后陈述这一程序未予简化。

    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所合用的法律以及对法庭的哀求入行陈述。

    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庭宣判。

      五,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合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进步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当然,合用简易程序,首先仍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讯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合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假如人民法院在合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相宜合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改为合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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