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合用前提减刑合用前提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合用于: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 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是非的限制; 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正当定的减刑情节,假如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 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前提的犯罪分子,才能合用减刑。 减刑,分相对减刑和尽对减刑两种情形。 相对减刑,也鸣可以减刑。 刑法划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假如当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对减刑的前提。 尽对减刑也鸣应当减刑,是具有刑法划定的六个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情形的减刑。 详细执行减刑工作时,对以下四个题目应严格留意: 一,未成年犯减刑,此照成年犯相对放宽; 二,老年和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的着重掌握确有悔改表现; 三,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团体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从严把握; 四,假释犯不予减刑,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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