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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的客观方面

枉法仲裁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草案,枉法仲裁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峻的”。

    这项划定决定了枉法仲裁罪会成为一个口袋罪,对仲裁人的权利和安全构成巨大的威胁。

    首先,因为事实无法完全重现,仲裁实现的只能是法律上的公平,所以"违反事实”可能是情非得已,自由心证也是仲裁员的公道权利。

    其次,法律纷繁复杂,还有那么多冲突的法,过期的法,恶法,法官或者仲裁员通过判例来突破,衡平甚至造法一直是法制和司法提高的巨大动力,这是否也要被禁止呢?仲裁员是否必需要噤若冷蝉以抛却立异和实体公正的代价来自保呢?再次,"情节严峻的”,无话可说,生杀予夺听天由命了。

      根据《刑法》第399条之一和《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的划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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