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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目尺度的划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关于发布《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目尺度的划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释字6号 发布日期:1997-12-31 执行日期:1997-12-31 失效日期:20020225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检察院: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目尺度的划定(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释字6号发布日期:1997-12-31执行日期:1997-12-31失效日期:20020225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检察院: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目尺度的划定(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试行。

   试行中发现的题目,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目尺度的划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现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目尺度划定如下:  一,贪污案(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应予立案。

     二,挪用公款案(刑法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1,挪用公款回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回个人入行营利流动的,应予立案;  2,挪用公款回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入行非法流动的,应予立案。

     三,纳贿案(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1,个人纳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纳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应予立案。

     四,单位纳贿案(刑法第387条)  1,单位纳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单位纳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应予立案。

     五,行贿案(刑法第389条,第390条)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应予立案。

     六,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1条)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应予立案。

     七,先容贿赂案(刑法第392条)  1,先容个人向国家工作职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先容单位向国家工作职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先容贿赂数额固然不足上述尺度,但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应予立案。

     八,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3条)  1,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应予立案。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刑法第395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者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刑法第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或者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一,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职员徇情枉法案(刑法第397条)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应予立案;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直接经济损失,职员伤亡固然不足划定的数额或者数目尺度,但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应予立案。

     十二,徇情枉法不征,少征税款案(刑法第404条)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达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三,徇情枉法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刑法第405条)  徇情枉法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四,国家机关工作职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406条)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以上数额,数目尺度,根据法律划定,在有些案件中不是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独一尺度,在合用时应根据法律划定全面把握。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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