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9913335255

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34条之划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故意伤害罪的成立前提 故意伤害罪的行为长短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这里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是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性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

     刑法对伤害方法并无穷制,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只要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即应认定为伤害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结果是造成对他人健康的损害,刑法根据伤害后果不同,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

     轻伤,重伤的详细尺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尺度(试行)》《人体重伤鉴定尺度(试行)》的划定。

     
刑法分则划定下列行为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1,第238条第2款划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重伤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划定定罪处罚。

     
2,第247条划定: 司法工作职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重伤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划定定罪处罚。

     
3,第248条划定: 监狱,拘留所,看管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职员对被监管人入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重伤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划定定罪处罚。

     
4,第289条划定: 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划定定罪处罚。

     
  5,第292条第2款划定: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划定定罪处罚。

     
二,对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34条之划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峻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划定的,依照划定。

     

西华县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于晓浩
执业证号:14116202110307632
联系电话:19913335255
电子邮箱:
QQ/微信:19913335255
联系地址: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安康大道中段法院对面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