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死刑的合用故意杀人罪死刑的合用
《刑法》第四十八条划定,死刑只合用于罪行极其严峻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正法刑的犯罪分子,假如不是必需立刻执行的,可以判正法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四十九条划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讯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合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不乱刑事审讯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法[1999]217号)指出: “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正确掌握故意杀人犯罪合用死刑的尺度。 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正法刑,不仅要望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合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峻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显著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正法刑立刻执行。 要留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 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固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 不留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正法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正法刑。 ”因而在故意杀人罪中,因激愤杀人,因邻里宅基地,山林,田地,水流等纠纷杀人,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杀人,因民间纠纷杀人,一般不应当合用死刑立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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