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办理家暴刑事案件要充分听取被害人意愿最高法:办理家暴刑事案件要充分听取被害人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讯第一庭庭长杨XX本日表示,《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把尊重被害人意愿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划定,要求办案过程中充分听取被害人意愿。 最高法等四部分本日举行发布会,发布... 最高法等四部分本日举行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宣布典型案例。 杨XX指出,一些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后有一些是不愿意报案,有的是不知道到哪报案,还有的有各种各样的顾虑,怕家丑外扬。 《意见》鼓励被害人本人以及其他任何公民,单位,组织都可以对家庭暴力积极报案。 假如被害人找到政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单位,这些机关,组织,单位都可以匡助报案,好比病院在救治患者时,发现或怀疑其遭受了家庭暴力,也可以报案。 有的找到了妇联,村(居)委会反映情况后,这些部分也可以报案或反应,匡助被害人走上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权利之旅。 杨XX指出,有的被害人确实有顾虑。 首先要搞清晰不想报案的真实原因是什么。 实践中,大概有两种情况:一种确实是不想报案,好比内心不但愿施暴人被处罚,仍是但愿维持家庭的完整。 或者是受家丑不过扬的观念影响,说出往不好听,想保护个人隐私方面的考虑。 另一种是有一些被害人自己不能或者不敢报案,好比几岁的小孩子,八九十岁的白叟,卧床病人,这些人确实没有报案能力。 有的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时候就威胁,假如你报案我就杀了你,确实一些受害人受到吓唬不敢报案。 对于这种情况,可以从保护这些被害人的权益出发,检察机关可以代为告诉。 假如是被害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司法机关对此应当予以充分尊重,这也是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特殊性决定的。 究竟这类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从促入家庭和谐,维持家庭关系考虑角度,被害人的意愿更加符合家庭的实际情况,更有利于解决家庭成员间的题目。 司法目标来望,也是要绝可能做到法,理,情的同一。 杨XX指出,《意见》把尊重被害人意愿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划定,要求办案过程中充分听取被害人意愿。 当然也不是无前提的,被害人说不愿意公权力参与,不是无前提的不参与。 有两个限制,一个是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必需是真实的。 确实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表示,不是受到了胁迫。 二是必需在法律划定的范围内,不能违反和突破法律划定。 假如行为严峻触犯了法律,好比丈夫长期 妻子,导致妻子重伤,即使妻子不想报案,这时候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司法机关要加大法律援助,匡助他们能够行使权利,报案起诉。 为最大程度地保护被害人利益,司法机关还应该保护报案人的隐私,保护报案人的安全。 这些办案要求有利于鼓励被害人报案,打消被害人的后顾之忧。 此外,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副巡视员陈XX表示,公安机关接到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报案,会入行审查。 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立案入行调查,假如不构成刑事犯罪,依照《治安治理处罚法》划定入行处理。 对因家庭暴力受到严峻伤害需要紧急救治的受害人,公安机关会立刻协助联系医疗机构入行救治,对面临家庭暴力严峻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需要临时安顿的被害人,或者相关的未成年人,会通知并协助有关部分入行安顿。 公安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假如符合拘留和逮捕前提,可以依法拘留,逮捕。 假如没有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公安机关通过走访,打电话的方式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近支属联系,了解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状况。 对于犯罪嫌疑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会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不会坐视家庭暴力不断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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