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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县律师——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

西华县律师——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

 

1、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 军婚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1规定表达了这样1个含义:如军人1方无重大过错,非军人要求与军人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1方的同意。这1条款在适用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2、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条款的情形: (1)从军人1方在离婚诉讼中所处的原、被告角度来看,军人向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和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均不适用上述条款; (2)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而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无须军人同意。 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具体适用。 经人民法院调解,非军人1方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将调解笔录存卷,诉讼活动结束; 非军人1方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人1方同意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送达后与判决书发生同等法律效力,诉讼双方的夫妻关系解除; 非军人1方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人1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非军人1方坚持不放弃离婚要求的,人民法院应依据军人1方的意愿判决不准离婚。 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军人在由非军人1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拥有的离婚否决权,只有在自身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在行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如配偶与第3者同居、重婚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之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军人1方同意离婚是解决矛盾的较好选择; 军人1方如选择行使离婚否决权,则应从配偶提出离婚的理由中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根据实际情况寻求重归于好之策,尽量消除隔阂。这不仅有助于解决矛盾,也有利于夫妻关系的改善。 以上就是律师之家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这方面的知识,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随机应变,如果你还有什么法律问题或者需要法律援助,都可以到律师之家找律师寻求专业指导。 律师之家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师之家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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