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9913335255

租赁合同对租赁物能否行使留置权 --债权债务

租赁合同对租赁物能否行使留置权 --债权债务

 

1、租赁合同对租赁物能否行使留置权留置权具有严格的法定性,法律未规定租赁合同中租赁物适用留置权,所以对租赁物不能行使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百4十7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百4十8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1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百4十9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百零3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留置权与抵押权及质权竞合时的受偿顺位如何确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留置权与抵押权及质权竞合时,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百5十6条?同1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行使留置权需要具备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并未明确权利人对租赁物享有留置权,所以租赁合同当事人无法对租赁物行使留置权,如果1方未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师之家进行法律咨询。

西华县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于晓浩
执业证号:14116202110307632
联系电话:19913335255
电子邮箱:
QQ/微信:19913335255
联系地址: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安康大道中段法院对面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