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一行使死刑案件批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行使案件批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2006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第1409次集会通过,法释[2006]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行使死刑案件批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已于2006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409次集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十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集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讯断的以外,该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息争放军军事法院批准部门死刑案件的通知(见附件),一律予以废止。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讯断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息争放军军事法院依法讯断和裁定的,该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2006年12月31日从前,各高级人民法院息争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批准的死刑当即执行的讯断、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号令。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下列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部门死刑案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死刑的若干详细规定的通知》(公布日期:1980年3月18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批准问题的决定〉的几项通知》(公布日期:1981年6月11日)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部门死刑案件的通知》(公布日期:1983年9月7日)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部门毒品犯法死刑案件的通知》(公布日期:1991年6月6日)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部门毒品犯法死刑案件的通知》(公布日期:1993年8月18日)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部门毒品犯法死刑案件的通知》(公布日期:1996年3月19日)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显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部门毒品犯法死刑案件的通知》(公布日期:1997年6月23日)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息争放军军事法院批准部门死刑案件的通知》(公布日期:1997年9月26日)
责任编辑: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