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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又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姓名:于晓浩 执业证号:14116202110307632 联系电话:19913335255 电子邮箱: QQ/微信:19913335255 联系地址: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安康大道中段法院对面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