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门槛将1女士绊倒摔伤药店应负部门责任</font><br/>内蒙古刑事律师犯罪辩护药店门槛将1女士绊倒摔伤药店应负部门责任</font><br/>内蒙古刑事律师犯罪辩护
我姑姑到1家药店买药,药店大门外挂了1个防冷门帘,门帘下面有门槛,我姑姑掀开防冷门帘入门时没有留意到脚下的门槛,被门槛绊倒,摔到柜台上,额头被撞了1个大口子,上病院缝了6针,医药费花了3000余元。 请问药店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哈市于女士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王有东律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的划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另外,根据《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6条的划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流动或者其他社会流动的天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绝公道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哀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于女士的姑姑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伤者作为消费者入药店预备购买药品时,被药店防冷门帘下的门槛绊倒,导致受伤,说明该药店作为1个经营主体未绝到公道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伤者有权要求药店承担1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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