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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刑事责任

犯罪未遂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划定: "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就在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划定的某一详细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行为,这个行为具有侵害的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犯罪未得逞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但不是行为人所追求的,而是行为人不能预料和阻止的,其行为人的犯罪恶意依然存在,没有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只是因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不齐备。

     同时,犯罪未得逞也并不是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甚至有的危害结果还很严峻。

     因此,犯罪未遂的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我国刑法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对哪些情节明显稍微危害不大的,也应根据刑法第十条但书的划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又因为我国刑法是以处罚既遂犯为原则,以处罚未遂犯为例外。

     因此,对于间隔既遂犯还有一定差距的未遂犯在处罚上,考虑到其危害程度比既遂较轻而给予较轻之于既遂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划定了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对哪些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峻的未遂犯的处罚。

     实在枢纽题目在于准确理解该条划定的"可以”二字,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出发,这"可以”二字实属授权性规范,它是授权于人民法院对未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权利,并不是划定人民法院在对未遂犯入行处罚时必需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义务。

     因此,人民法院在对未遂犯科刑时,可以根据案件详细情况,对被告人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可以不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按照处罚既遂犯的原则入行处罚。

     从而就有效的解决了对哪些罪大恶极,危害后果严峻的未遂犯的处罚题目。

     但是,决不能由于要给被告人科以重刑,而改变其犯罪性质的认定。

     否则就会造成执法上的混乱,法律的不同一实施,削弱法律的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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