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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划定

刑事诉讼证据划定

 

     

刑事诉讼证据的认证规则
案件的事实需要运用证据来证明,而能够真实再现案件的客观事实的证据,不可能是单一的,它需要由多个证实方向一致的证据形成的证据体系来完成。

     为此,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为了各自的态度和主张,均积极地收集各类证据,这些证据能否被采用,就需要法官在对单个证据一一审查的基础上对全部证据加以综合分析和判定。

     单一证据的审查判定,解决的是证据准进题目,即该单一证据能否获准入进综合认证的证据"团体”中。

     其方法和规则前面已经阐述,而获准入进综合认证的证据"团体”中的证据并不是都是真实的,且这些证据去去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法官怎么从这些证据中提炼出能够客观真实地反应案件事实的证据,就需要采用一定的方法和规则。

     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行阐述。

      (一)直接认证规则: 法官根据证据的采纳尺度和规则,在对单个证据的正当性,联系关系性审查的基础上,将非法证据排除以后,对被采纳为证据的证据材料入行综合判定和推理,直接确立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类证据主要包括: 一是控方提供的证据,辩方认可;二是控方提供的证据,辩方不反驳或反驳没有实质内容的;三是辩方提供的由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实文书控方不反驳或无反驳证据的;四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公正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实,无需举证证实的。

      (二)推定及司法熟悉规则: 推定是一种非证据证实的方法,是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或已证实的事实来推论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的一种假设。

     在推定规则中,已证实的事实是基础事实,待证事实是推定事实。

     推定规则一般是对待证事实难以查明或没有更多的证据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一种非证据证实方法,就其性质而言,推定可以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法律推定是指依照法律的划定,基于某一事实(即条件事实)的存在推定另一事实(即推定事实)存在。

     除非证实条件事实不存在才能确认推定的事实不存在,如我国刑法中划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它的条件事实是证实被告人具有国家工作职员身份,并且其财产或支出显著超过其正当收进,差额巨大,即可推定拥有非法所得,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

     除非被告人能够证实其超出正当收进部门的财产或支出来源合法。

     事实推定是根据已经查证属实的某一事实的存在推定另一待证事定的同样存在,已经查证属实的事实是基础事实。

     假如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尚不确定或者尚未达到已知的程度,推定就不能入行。

     因此,为保证基础事实的可靠性,控方必需按照法定程度全面收集和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从而确保待证事实的客观性。

     如我国刑法划定的故意犯罪中,以被告人主观上"明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但主观明知是人的意识流动,无法用证据来直接证实,只有依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来认定其是否"明知”或"应当明知”。

     这种依被告人客观行为(基础事实)来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意识(待证事实)的过程就是事实推定。

     另外,在刑事诉讼流动中,有些事实的认定,法律划定无需举证证实就能确认的情况,即司法认知,主要包括: 众所周知的事实;天然规律及定理;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实的事实。

     这些事实无需再举证说明就可以确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

      (三)综合认证规则: 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提供的各类证据,证实的内容和方向并不完全一致,有些证据证实的内容和方向甚至是对立的。

     这类证据应当如何取舍,就需要法官在对全案的证据入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详细情况详细分析,切实解决证据间存在的矛盾,从中提炼出能够真实地反应案件事实的证据并以此来认定案件的事实。

     主要方法有: 一,当真审查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确立证人证言证实力的大小。

     证人与被害人或被告人中的任何一方假如有比较亲近关系,证人所作出的对与其有亲近关系一方有利的证言,其证实力较小,反之,就较强。

     二,当真审查证人提供证言的背景和前提,望证人提供证言时,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其有贿赂,威胁和利诱,证人是否亲闻目睹了发案的全过程或某个环节,证人是否在生理上,精神上出缺陷或者少不更事,不能辨别长短,不能准确表达等。

     三,审查证言的内容,证人陈述事实内容前后矛盾,又其无它证据佐证的,不能采信;对方对证言提出反证时控方又不能反驳时,该证言不应采信;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在证实统一内容时相互矛盾,而其证实力又显著低于其它证据时该证言不应采信。

     四,运用证据分类方法,判定各类证据证实力的大小。

     如原始证据的证实力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可靠性大于间接证据等。

     五,将不同证实方向证据入行回类,望各类证据的多寡,按多证的证实力大于孤证的原则,将孤证入行排除。

     五,寻找不同证据的共同点,答应各类证据在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上的差异,但在证明案件的某个情节或细节上只要证实方向一致,就可以部门地采信。

     六,当真分析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并与全案的其它证据入行对照,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得到其它证据的充分印证,应予采信;对前后不一致的供述和辩解应全面审查,被告人翻供的,辩方应提供足以推翻控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的证据,否则应采信其原来的有罪供述;被告人当庭作无罪陈述,控方必需提供证据入行反驳,否则法庭应当采信被告人确当庭陈述。

     多名共同被告人口供不一致的,应通过比较入行鉴别,并通过其他证据判定真伪,对其中证实方向一致,形成证实协力的内容,应予采信,但即使多名同案被告人口供完全一致,也还需要其它证据入行补强才可采信,无其它补强证据印证的,不能采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不够明确但有默认倾向或含有默认的意思,如有其它证据佐证的,可以用来认定案件事实。

     七,对书证,物证的审查判定应着重于对其来源和与案件事实联系关系性两个方面入行审查和判定。

     物证的客观性较强,只要是采取正当手段从案发现场调取并与证实案件事实有联系关系性的物证,一般均可采信,不是采取正当手段调取的物证,固然该物证与案件事实存在有某种联系,一般也不能采信。

     但以下几种情况获得的物证可以采信: 非法手段取得,但不是严峻侵权,且没有影响其真实性的,如秘密调取的指纹;在紧急情况下无证搜查,无证拘留收禁获取的物证;只要有完备的文字记实表明该物证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关系性的,通过特别程序批准的侦查手段获取并得到其它证据佐证的物证等等。

     书证一般都明确地记载了案件中应当加以证实的某种情况,只要其内容真实可靠,便可直接反应案件的事实,如为贪污而伪造,涂改的单据。

     审查书证时,应着重审查书证的制作过程,书证是否经由伪造或变造,书证记载或表达的内容是否真实。

     一般地讲,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公文书,比个人制作的文书较为可靠,特别是经由公正的文书,在提不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予以采信。

     八,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应着重审查鉴定人是否有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正当,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和可靠。

     无鉴定资格的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以及违背检材的收集,保管,送检和鉴定人违背归避轨制等程序划定作出的鉴定结论均不应采信。

     对鉴定所依据的资料不够齐全或资料属伪造,不能真实全面反应所要鉴定的事实的鉴定结论也不应采信。

     对统一题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鉴定结论,应当采信间隔案发时间较近,鉴定人水平高,鉴定机构极别高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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