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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解救被拐买、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2款)

阻碍解救被拐买、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2款)

 

     

阻碍解救被拐买,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2款) [释义]本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职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职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说明]一,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职员,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机关,司法机关,民政机关,妇联组织中的国家机关工作职员,以及接受临时指定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 的妇女,儿童工作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职员。

      二,本罪中的"利用职务”是指负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职员利用主管,负责,介入解救被害人的工作的便利,而不是泛指一般国家机关工作职员利用一般的工作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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