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躲、容隐罪如何处罚窝躲、容隐罪如何处罚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职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流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透风报信,情节严峻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划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划定,结合司法实践,容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流动。 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划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躲或容隐犯罪人的行为。 窝躲,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躲处所,财物,匡助其逃匿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躲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消息,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器具等等,也属于匡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由于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以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 容隐,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实掩盖犯罪人。 窝躲,容隐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叛逃未回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需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躲,容隐行为。 明知,是指熟悉到自己窝躲,容隐的是犯罪的人。 在开始实施窝躲,容隐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躲,容隐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旧继续实施窝躲,容隐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根据本条的划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职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流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透风报信,情节严峻的,以本罪论处。
上一篇: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怎么走
下一篇: 西华县律师唠唠题目3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