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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划定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划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定弛刑案件  审理法式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8号)  (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519次集会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定弛刑案件审理法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519次集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逐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为正确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批改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定弛刑的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联合审讯实践,现就相干案件审理法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按照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正法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存心杀人,强奸,掳掠,绑架,纵火,爆炸,投放伤害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法被判正法刑缓期执行的犯法分子,人民法院按照犯法情节,人身伤害性等环境,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定弛刑。

    

  第二条 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定弛刑讯断不平的,可以提出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嫡亲属,经被告人赞成,也可以提出上诉。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正法刑缓期执行并限定弛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正法刑缓期执行适当,但讯断限定弛刑不妥的,该当改判,打消限定弛刑。

    

  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正法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定弛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晰,证据充实,但该当限定弛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从头审讯。

    

确有须要限定弛刑的,该当在第二审讯决,裁定生效后,根据审讯监视法式从头审讯。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正法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定弛刑的案件,认为该当限定弛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定弛刑。

    

  第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正法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假如切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定弛刑。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正法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该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定弛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从头审讯。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正法刑缓期执行并限定弛刑的,该当裁定不予批准,并打消原判,发回从头审讯。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正法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个中部门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假如切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定弛刑。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正法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所作的限定弛刑决定,该当在讯断书主文部门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第八条 死刑缓期执行限定弛刑案件审理法式的其他事项,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诠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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