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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有义务作证?

哪些人有义务作证?

 

      证据是能够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办案职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必需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向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了解案件事实,是办案职员收集证据,了解案情,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因此,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当向办案职员如实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不得拒尽,这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的法定义务。

    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而故意隐瞒不说,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情况都是违法的。

    哪些属于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呢?“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就是由于亲眼望到犯罪行为发生,亲耳听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叙述实施犯罪行为或被犯罪行为侵害的过程,因而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通过报纸、电视等或者通过道听途说而得知的有关案件的情况,不属于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没有作证的义务。

    

  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也并不是每人都可以作证。

    根据法律划定,生理、精神上出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长短、不能准确表达的人都不能作证。

    这里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生理上出缺陷,而且不能辨别长短或者不能准确表达自己所知道的情况的人不能作证。

    如眼睛色盲,辨别不清什么颜色,高度近视望不清,耳聋听不清等,都不能准确表达自己所望到、听到的情况。

    二是精神上出缺陷,不能辨别长短,不能准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

    如正在发病期间的精神病患者,不能控制自己的思维和识别事物的能力,因此对于人和事物辨别不清,也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不能准确说明所听、所见情况。

    三是年幼,也就是未满14周岁,不能辨别长短,不能准确表达的未成年人,不能作证。

    由于年纪小,心理、生理发育都不健全,还缺乏准确表达意志的能力。

    只有能够分清长短,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准确说明自己望到、听到的情况的未成年人,才可以作证。

    上面所说的三种情况,能不能辨别长短,能不能准确表达,是决定上述人可不可以作证人的枢纽性前提,也就是说固然生理上、精神上出缺陷,或者是年幼,但只要能够分清长短,能够准确表达,仍可以作证人。

    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犯病期间,或者虽年幼,但发育早,有分辨长短和准确表达意志的能力的,都可以作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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