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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法律划定有哪些

刑事和解的法律划定有哪些

 

     关于刑事和解,是在司法机关或工作职员的主持下,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或其家属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

     一般达成刑事和解后,司法机关就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而我国法律当中关于刑事和解的内容也是比较多的,接下来我们一起望望刑事和解的法律划定毕竟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报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划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溺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合用本章划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职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正当性入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稍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一)属于准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以为和解系自愿,正当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周围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前提的;(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五百一十条 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划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溺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前提:(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报歉等;(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划定;(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五)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合用本节划定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在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划定的犯罪前五年内曾故意犯罪,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前款划定的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第五百一十一条 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办署理人,近支属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和解。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办署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第五百一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办署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办署理人,近支属可以代为和解。

     第五百一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报歉等民事责任事项入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或者近支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入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合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入行协商。

     第五百一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

     人民检察院对于本规则第五百一十条划定的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入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正当性入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二)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报歉,经济赔偿数额与其所造成的损害和赔偿能力是否相适应;(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或者近支属是否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四)是否符正当律划定;(五)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正当权益;(六)是否符合社会公德。

     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有关职员对和解的意见,告知刑事案件可能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制作笔录附卷。

     第五百一十六条 经审查以为双方自愿和解,内容正当,且符合本规则第五百一十条划定的范围和前提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的主要事实;(三)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报歉等;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四)被害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或者近支属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并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人民检察院主持下制作。

     检察职员不在当事人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也不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检察院附卷备查。

     第五百一十七条 和解协议书商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刻履行,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

     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第五百一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安机关的建议。

     第五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有无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予以考虑,经审查以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五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正当律划定的不起诉前提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对于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第五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

     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实和解违背自愿,正当原则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

     已经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撤销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划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办署理人,当事人亲友等介入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第四百九十七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划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支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

     近支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统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支属同意。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办署理人,近支属可以代为和解。

     第四百九十八条被告人的近支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办署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的法定代办署理人,近支属依照前两款划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商定的赔礼报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第四百九十九条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和解自愿,正当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不具有自愿性,正当性的,应当认定无效。

     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第五百条审讯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等有关职员的意见。

     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

     经审查,和解自愿,正当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五百零一条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报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归附带民事诉讼;(三)被害人自愿和解,哀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讯职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五百零二条和解协议商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实和解违背自愿,正当原则的除外。

     第五百零三条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办署理人,近支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实和解违背自愿,正当原则的除外。

     第五百零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办署理人,近支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合用前提的,应当合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旧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以为犯罪情节稍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共同犯罪案件,部门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门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留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第五百零六条达成和解协议的,裁判文书应当作出叙述,并援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

     综上可知,刑事和解的内容主要是被划定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的,详细包括了刑事和解的合用,协议书的签订等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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