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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医疗鉴定用度题目

有关医疗鉴定用度题目

 

     

  有关医疗鉴定用度题目  2007年我孩子出生于许昌县妇幼保健院,在出产时病院未按照相关划定给孩子抽血化验,未打针维生素K1,造成孩子在出生后50天时颅内出血,在一审中法院判我胜诉,病院方不服,上诉到许昌中级法院,中院以证据不足发回从审,现在病院申请了医疗鉴定,法院通知我预先交3000元医疗鉴定用度,我想请问一下,我应该缴纳这钱吗?医疗鉴定用度该谁出?谢谢~!  哪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哪方当事人垫付鉴定用度,病院申请鉴定应当由病院先垫付鉴定费;假如经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鉴定用度由病院承担;假如不构成医疗事故,则由患者一方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当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入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划定如实提交入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

     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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