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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如何认定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职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认定罪与非罪应该从哪些方面进手?下面我们一起来望望如何认定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是否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主要应以犯罪构成要件上加以区分和认定。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职员,既包括司法工作职员,各级行政机关职员以及其他负责解救工作的职员,也包括受解救机关委托协助执行解救公务的职员。

     对上述职员依法执行解救流动入行聚众阻碍的构本钱罪,对上述职员以外的其他职员或者非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职员实施聚众阻碍解救行为的,则不构本钱罪。

     假如国家机关工作职员在执行解救流动中,超越解救职责范围,或滥用解救职责遭到群众阻碍的,阻碍者亦不构本钱罪。

       (2)客观上行为人必需以聚众方式实施阻碍行为,这是决定其是否构本钱罪的枢纽性前提。

     假如行为人纠集多人,但未能实施阻碍解救行为的,或者虽有阻碍解救的行为,却不是以聚众方式实施的,均不以本罪论。

     假如解救工作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行为人聚众对解救职员实施侵害行为的,应以相应的犯罪论处,而不构本钱罪。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侵犯的对象是正在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职员,也是能否构本钱罪的决定因素。

     假如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聚众的故意,即使客观上造成了世人介入的后果,也不能以本罪论。

       (4)行为人必需是本案的首要分子,本条只限于对首要分子按本罪处理,具有排他性,即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介入者不构本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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