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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钱如何能追归的方法?

集资诈骗钱如何能追归的方法?

 

     集资诈骗罪的受害人要怎么追归损失呢,关于这个题目,假如你想知道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被害人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追归款项这个题目,集资诈骗钱如何能追归的题目,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文件维护保护自身权益的行为的实施,准确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防止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

     
固然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应当获得赔偿均做了相应的划定。

     如《刑法》第三十六条划定: "因为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划定: "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上述划定均是原则性的划定,只是在原则上承认了被害人物质损害求偿权。

     司法实践中,侵财类案件被害人要想追归自己的经济损失则去去面临着诸多困境一,诈骗案件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题目的划定》(以下称《刑附民范围》)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据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由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讯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由上述划定可以望出,只有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财物被犯罪分子非法据有,处置的侵财类案件中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应当由办案机关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经由追缴或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应当直接由办案机关追缴或责令退赔,这一划定望似省往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麻烦,但实践当中却将被害人至于了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

     因为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其在刑事诉讼中就不具有当事人资格,那么,即使刑事判决书中明确了继续追缴或退赔的内容,被害人是否可以持生效的刑事判决直接向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就成为了一个有争议的题目(具体论述见下文)。

     二,诈骗案件被害人申请强制执行"刑事追缴退赔判决”依据不足所谓"刑事追缴退赔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责令刑事案件被告人将犯罪所得原物退还给被害人,或在原物灭失的情况下,责令被告人以等额价款或同类物赔偿给被害人的判决内容。

     对于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强制执行"刑事追缴退赔判决”,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划定,而对于被害人能否申请执行"刑事追缴退赔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题目的划定(试行)》(以下称《执行划定》)也并没有将"刑事追缴退赔判决”纳进可执行的法律文书的范围。

     实践当中不同法院也存在着不同的做法,有的法院直接将有追缴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移送执行部分强制执行,而有的法院则以为刑事追缴退赔内容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不仅实践中没有通行做法,理论界对于"刑事追缴退赔判决”的可执行性也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以为"刑事追缴退赔判决”可以由被害人申请强制执行。

     持有该种观点的人以为,国家强制力决定了该判决具有可执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明确划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门,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划定》未将有"追缴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纳进可据申请执行的依据属于立法漏洞,人民法院不得以执行划定未将"追缴退赔”纳进执行范围而拒尽履行其法定职责,否则,因为《刑附民范围》否定了诈骗案件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假如不赋予"追缴退赔判决”强制执行的效力,则对于诈骗案件被害人是显著不公平的。

     且假如要求被害人因不能强制执行"刑事追缴退赔判决”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话,一方面铺张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种观点以为"刑事追缴退赔判决”不可以强制执行。

     持有该观点的人以为,"追缴或责令退赔”并非刑罚的种类,法院追缴违法所得或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的刑事判决,仅表明国家对犯罪有关财物的处理立场和处理原则,是法院确定量刑的情节之一,而非确定一种详细的刑罚。

     另刑事判决中的"追缴退赔”针对的仅仅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不包括正当财物,而民事上的"赔”是指用自己所拥有的正当财产履行债务,因此,司法机关不能依职权强制执行犯罪分子的正当财产,被害人也不能依此申请强制执行犯罪分子的正当财产。

     且《执行划定》也没有将"刑事追缴退赔判决”内容纳进可执行范围,而《刑附民范围》第五条划定也已经赋予了被害人在追缴退赔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因此,诈骗案件被害人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入行救济,而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刑事追缴退赔判决”。

     第三种观点以为"刑事追缴退赔判决”不能由被害人申请强制执行,但应当由一审法院依职权强制执行。

     因为《执行划定》没有将"刑事追缴退赔判决”纳进可执行范围,因此诈骗案件被害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没有法律依据,而该内容作为生效判决的一部门,理应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追缴退赔”并非一种刑罚种类,但对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财产刑执行题目的若干划定》中对于财产刑执行的划定,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对追缴退赔内容立案执行,且目前我国有些地区也已经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采取了此种做法(参见《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中财产刑及财产部门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

     结合相关法律划定并从充分维护被害人权益,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综合评判上述观点,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绝管《执行划定》没有将"刑事追缴退赔”内容纳进可执行范围,但作为生效判决的一部门,该内容理应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且"追缴退赔”中"退赔”本身就包含了用正当财产赔偿损失的含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划定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门”应当就包括了"追缴退赔”的内容。

     假如像第二种观点提出的要求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一方面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铺张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且实践中目前良多法院也恰是基于这个理由对于诈骗案件被害人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不予受理(具体论述见下文)。

     而假如像第三种观点以为的只答应一审法院依职权执行,而不赋予被害人执行申请权的话,则不利于保障被害人的相关权益。

     通过本文就将以诈骗案件为例,相信对于集资诈骗钱如何能追归的题目应该已经得到了一些谜底。

     从以上内容几个方面探讨一下侵财类案件被害人追偿之路毕竟有哪些障碍。

     这种集资诈骗也属于一种诈骗的行为,属于不合法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受到一定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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