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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并冒用他人票据的行为应以票据诈骗罪定性。

对盗窃并冒用他人票据的行为应以票据诈骗罪定性。

 

     作者: 田立文夏汉清
对行为人先盗窃他人票据,并冒用他人票据入行违法承兑的行为如何定性,望法不一。

     有的以为,此种行为应定盗窃罪。

     其理由是: 该行为侵犯的是票据持有人或权利人的财产所有权,并非兑付人的财产所有权,盗窃并冒用他人票据入行承兑实际是趁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有的以为,此种行为应定票据诈骗罪。

     其理由是: 该行为终极侵犯的是票据治理轨制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行为人入行违法承兑时,首先扰乱了金融治理秩序,破坏了票据治理轨制;其次是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符合票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笔者以为,上述第一种意见是不可取的,其原因是未分清盗窃罪与票据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因为对票据诈骗罪的片面理解所造成的。

     比较而言,第二种意见有一定道理,但又存在不足。

     理由如下: 行为人窃取票据后,只能以票据权利人的身份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实现承兑,其行为首先侵犯的是票据治理轨制,而冒用他人身份的行为就是虚构事实,行为人取得票据是秘密窃取,在承兑票据时,对方是自愿交出,符合票据诈骗罪的特征,应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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